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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富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服务)目录

 

水富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行政审批(服务)目录的通知

水发改〔2008〕101号

    为进一步全面深入推进“四项制度”工作落实,方便群众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按照我局职责权限,现将《水富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服务)目录》印发公开,以方便办事群众,提高办事效率。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水富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服务)目录

    一、项目的初评和转(上)报

    (一)行政审批(服务)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改革投资〔2004〕2656号)。

    3.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

    5. 其他有关产业发展政策。

    (二)行政审批(服务)条件或标准:

    1. 国家资金建设项目。可行研究报告应具备有政策依据、产业依据、编制单位的资格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土地预审意见、建设规划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条件。

    2. 非国家资金建设项目。主要是备案和核准项目,业主需提供可研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提供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另外根据有关法律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行政(审批)服务程序及权限:

    1. 行政审批(服务)程序。

    (1)国家资金建设项目:①业主或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项目→②由业主或项目主管单位委托具有咨询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可研报告→③县上组织对可研报告进行初步审查→④咨询单位对报告进行修正,并且提交有关的资料,即环保、国土、建设、水保等方面认可的报批资料→⑤业主或项目主管单位向县发改局提出请求上报可研的请示→⑥县发改局根据可研报告应具备的条件对业主或项目主管单位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需要补充和完善的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⑦由县发改局向市发改委提出上报或转报的请示,有必要的可抄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⑧由市发改委委托具有咨询资质的咨询单位组织对可研进行市级评审工作,形成评审意见→⑨咨询单位对报告进行修整和完善,交市发改委→⑩市发改委正式下达项目可研的批复文件,至此,项目立项工作结束。

    (2)非国家资金建设项目:①业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自身发展的需要确定项目→②由业主或项目主管单位委托具有咨询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研报告→③在可研的基础上,委托具有咨询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④由业主向发改部门提出对项目核准或备案的申请或请示→⑤发改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或技术人员按项目申请报告的要求对报告进行审查,若有必要时,还专门向各专业部门进行征求核准或备案意见→⑥审查核准或备案项目的环保、国土、建设等方面的预审意见是否齐全,对于不全的要求进行完善和补充→⑦对于合乎条件,资料齐备的项目,业主向备案或核准机关提出核准或备案请示,同时提交云南省企事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查后即退还业主)、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业主要对项目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⑧由核准或备案机关向申报单位发出备案证,至此备案或核准结束。

    2. 行政审批(服务)权限。根据投资额的大小上决定权限,一般是3000万元以下是由县上,3000-5000万元由市级,5000万元-1亿元以上由省级,1亿元以上由国家。

    (四)当事人需提交的材料:如上所示。

    (五)办理时限:

    按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答复、备案工作。

    (六)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否)。

    (七)承办机构、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经济发展股;承办人:狄绍轩、曾德佳;

    联系电话:0870—8636835。

    (八)举报监督电话:

    “行政负责人问责办”: 8633833;“三项制度办”: 8633221。

    二、项目投资核准

    (一)行政审批(服务)依据:

    按照国发〔2004〕20号文、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十九号令以及云政发〔2004〕224号文“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实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规定。

    (二)行政审批(服务)条件或标准: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实行核准制(具体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资企业全部实行核准制。

    (三)行政审批(服务)程序及权限:

    内资项目3000万元以内,外资项目2000万美元以内(目录中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除外)。

    (四)当事人需提交的材料:

    1.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申请报告主要内容:(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 其它材料。(1)规划部门对项目规划的批文;(2)土地部门对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2.申报材料齐全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手续,或转报上级核准机关。

    (六)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否)

    (七)承办机构、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综合计划股;承办人:凌光筱;

    联系电话:0870—8639910。

    (八)举报监督电话:

    “行政负责人问责办”: 8633833;“三项制度办”: 8633221。

    (九)备注: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项目的核准办理同上。

    三、项目的投资备案

    (一)行政审批(服务)依据:

    按照国发〔2004〕20号文、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十九号令以及云政发〔2004〕224号文“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实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规定。

    (二)行政审批(服务)条件或标准:

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且《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

    (三)行政审批(服务)程序及权限:

    登记备案类的项目执行属地管理。

    (四)当事人需提交的材料:

    1. 申请登记备案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 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 属联合建设的,需提交联合建设合同协议;

    4. 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5. 规划部门对项目规划的批文;

    6. 土地部门对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办理时限:

    项目业主提交材料齐全,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备案证。

    (六)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否)

    (七)承办机构、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综合计划股;承办人:凌光筱;

    联系电话:0870—8639910。

    (八)举报监督电话:

    “行政负责人问责办”: 8633833;“三项制度办”: 8633221。

    四、项目的投资审批

    (一)行政审批(服务)依据:

    按照国发〔2004〕20号文、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十九号令以及云政发〔2004〕224号文“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实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规定。

    (二)行政审批(服务)条件或标准:

    凡需要各级政府投资和协调资金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基建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三)行政审批(服务)程序及权限:

    内资项目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1000万元以下,其他项目500万元以下;外资项目配套资金和外汇收支不需平衡的500万美元以下。

    (四)当事人需提交的材料:

    1. 投资项目立项的审批。(1)报送材料。立项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建设理由、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建设规模。(2)证明材料。一是主管部门意见;二是资金来源情况:属各级财政拨款的要有该级政府或财政签署的意见;上级部门拨款的,需附上级部门签署的意见。

    2. 经营性项目报送的材料。申请审批项目建设书的报告;合营各方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有效证件;合营外方的资信证明;中方编写的项目建议书;中方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100万以上的经营性项目需报项目建议书。

    3. 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审批。

    (1)非经营性项目或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经营性项目需报送的材料:《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申请表》一式二份;审定后的方案图一份;施工图纸一套;属危房改建项目另附《危险房屋鉴定书》一份。

    (2)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报送的材料: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告一份;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一份;合营各方共同编写签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二份;规划部门的选址批文一份;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一份;有关部门的批文。

    (五)办理时限:

    1. 投资项目立项的审批。材料齐全的项目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2. 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审批。材料齐全的项目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六)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否)

    (七)承办机构、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综合计划股;承办人:凌光筱;

    联系电话:0870—8639910。

    (八)举报监督电话:

    “行政负责人问责办”: 8633833;“三项制度办”: 8633221。

    (九)备注:

    项目资本金比例按行业不同分别为总投资的20~35%(公益性和外商投资项目除外)。

    五、招标投标

    (一)行政服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试行)》水政办〔2005〕138号文件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服务条件或标准:

    1. 政府投资工程;

    2. 建设单位(业主);

    3. 符合投标资格要求的施工单位。

    (三)行政服务程序及权限:

    1. 行政服务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招标投标领导组审批;

    (3)投标单位编制标书及投标报名和投标;

    (4)资格预审;

    (5)开标、定标。

    2. 行政服务权限。

    水富县辖区内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建设工程。

    (四)需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1. 建设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1)政府或县招标投标领导组的审批意见文件;

    (2)到建设局办理的:报建批准文件、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审查意见书;

    (3)土地征用文件;

    (4)发改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2. 投标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

    (1)报名提供:《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单位介绍信;

    (2)开标提供:《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授权委托书、单位介绍信、授权代理人及项目经理身份证等原件;

    (3)《投标文件》。

    (五)办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的时间不少于20天,加报名时间、资格审查、预算编制和审查、开标等需38天,特殊情况按审批办理。

    (六)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是)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令)的第十五条,收取投标人《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文本费共1000元。

    (七)承办机构、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水富县招投标办公室;承办人:王忠友;

    联系电话:0870—8639910。

    (八)举报监督电话:

    “行政负责人问责办”: 8633833;“三项制度办”: 8633221。

    六、《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

    (一)行政服务项目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二)行政服务条件或标准: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

    2. 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容在5万公斤以上。

    3. 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及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保管人员。

    4. 常年收购量低于5万公斤的个体工商户无需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三)行政服务程序及权限:

    1.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工作的一般程序。

    (1)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统一格式的申请书,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2)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必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或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必要时发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无论受理与否,都必须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经办人收到材料的书面凭证;

    (4)经办人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应当场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经办人不能当场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接到申请后的五日内作出是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

    (5)自受理之日起,受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应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若不能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必须在十五日内作出并通知申请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必须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受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2.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权限。水富县县境内。

    (四)当事人需提交的材料: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符合储粮条件的仓储设施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具备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的证明材料及检验、保管人员的相关材料。

    6.服从国家宏观调控需要的承诺书。

    (五)办理时限:

    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的时限为五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否)

    (七)承办机构、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粮食股;承办人:杨永久、张华平、黄后银;

    联系电话:0870—8639063。

    (八)举报监督电话:

    “行政负责人问责办”: 8633833;“三项制度办”: 8633221。

    (九)备注:免费提供申请书文本。

    七、《云南省收费许可证》的办理:

    (一)行政服务依据:

    依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二)行政服务条件或标准:

    1. 必须持有省发改委、财政厅或省政府,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或国务院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

    2. 符合本规定的,填发《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3. 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填发《收费许可证》,并告之理由。

    4. 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不齐备的,可以发还申请单位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三)行政服务程序及权限:

    1. 行政服务程序。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由收费单位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符合《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办理。

    2. 行政服务权限。《收费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分级核发。中央驻昆收费单位和省属收费单位,由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中央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州、市的收费单位和地、州、市属收费单位,由地、州、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其他收费单位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

    (四)当事人需提交的材料:

    1. 收费项目所依据的现行法律、法规或者按收费管理权限批准的有效文件。

    2. 收费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办理时限:在接到收费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

    (六)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是)

    依据省财政厅云财综〔2007〕179号,收费许可证全套40.00元,副本20.00元/证。

    (七)承办机构、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价格股;承办人:向国兴、廖江华;

    联系电话:0870—8639180。

    (八)举报监督电话:

    “行政负责人问责办”: 8633833;“三项制度办”: 8633221。

    八、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

    (一)行政服务依据:

    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公布的《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二)行政服务条件或标准:

    委托人委托鉴证时,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如实提供鉴证财物及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行政服务程序及权限:

    1. 行政服务程序。

    (1)委托人委托;

    (2)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3)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勘测、鉴定、计算、论证;

    (4)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2. 行政权限。

    (1)省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中央驻滇机构和省级单位委托的以及跨地、州、市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2)地、州、市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地、州、市级单位委托的和跨县、市、区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3)县、市、区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县、市、区级单位委托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四)当事人需提交的材料:

    委托人委托时,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负责提供真实的涉案财物及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委托书应当加盖委托人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1. 价格鉴证目的和要求。

    2. 价格鉴证市场。

    3. 涉案财物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质量、产地、来源,以及购置(获取)、生产、使用时间。

    4. 价格鉴证基准日。

    5. 委托人名称和委托日期。

    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办理时限: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受理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是)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依据财政部财综(2004)56号文,并根据鉴定标的总额进行收费:

    1. 鉴定标的总额0.5万元及以下的收取100元。

    2. 鉴定标的总额0.5—1万元收取200元。

    3. 鉴定标的总额1—10万元的收取1%。

    4. 鉴定标的总额10—50万元的收取0.75%。

    5. 鉴定标的总额50—100万元的收取0.50%。

    6. 鉴定标的总额100—500万元的收取0.30%。

    7. 鉴定标的总额500—1000万元的收取0.25%。

    8. 鉴定标的总额1000—3000万元的收取0.20%。

    9. 鉴定标的总额3000—7000万元的收取0.15%。

    10. 鉴定标的总额7000万元—1亿元的收取0.10%。

    11. 鉴定标的总额大于1亿元的收取0.05%。

    (七)承办机构、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价格认证中心;承办人:严君芍、徐晓宁;

    联系电话:0870—8636403。

    (八)举报监督电话:

    “行政负责人问责办”: 8633833;“三项制度办”: 863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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